扫黑除恶折射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外勤365老版本下载怎样下载_365bet官方网站_365bet娱乐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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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折射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0-11-06 15:21:01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桂小春 点击数:

        【摘要】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意义重大而深远。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者,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发觉黑恶势力的形成活跃无不折射出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正如通知所要求的要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扫黑除恶基层治理


        一、黑恶势力的相关概念

        自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紧接着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通知》”、“《意见》”)。

        从中央下发的扫黑除恶的有关文件规定打击重点包括以下十二个方面: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是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十二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什么是“黑”

        在司法机关的办案实务中,“黑”主要指涉黑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依法认定和惩处黑恶势力需要结合该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综合认定。

        2、什么是“恶势力”

        恶,主要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恶势力实际就是黑社会组织的萌芽。

        二、笔者所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分析

        笔者所在县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全县人口23万多,近三年检察机关每年提起公诉百余人。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截止目前笔者所在院共批准逮捕涉恶涉霸案件10件31人,提起公诉6件30人(其中追诉1人),主要涉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攫取利益的村霸。如贾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一案:自2010年以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贾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然以其恶名在外为胁迫手段,继续为非作恶,单独或者纠集其子威胁、恐吓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仅查明的贾某某参与犯罪就达29次,目前该案已上诉到二审法院。还有办理的以魏某某和白某为首的以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主业的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所涉罪名包括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非法经营。

        这些恶势力犯罪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以攫取经济利益为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做大的蛋糕如何分配,正如法学家何秉松所说“犯罪成为一些人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方式”,这里引用这句话不是要说犯罪行为的正义性,而是想说明黑恶犯罪的原因与社会分配息息相关。贫富差距,地区发展差距,个体差距,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围绕攫取经济利益而展开,黑恶犯罪的这种经济取向性更为凸显,他们通常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去致富,更像苍蝇和蚊子,嗅着利益去,吸着别人的血活,总是企图以最简捷有效的方式攫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罔顾这种手段是否合法,罔顾他人。如贾某某几年间侵占邻居的承包地,第一次强行用推土机推倒邻居承包地内的果树及看护房;第二次推倒作为界畔的三棵山楂树,并将土推至该邻居住房后墙堆放1.5米多高,导致该房常年阴暗潮湿、墙皮脱落、墙体裂口;还在人家阻拦时持铁锨、撅头进入邻家胡打胡闹。第三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强行绕道该邻居家门口开挖管道水渠。自己在强占的邻居的承包地上和已有土地上建商住楼、后院和彩钢房。

        二是犯罪手段隐蔽、擅打“擦边球”,其行为常常游离于违法与犯罪之间,查明难、判断难、认定难。为了逃避法律打击,犯罪分子往往刻意包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白某和魏某某均以合法的公司为掩护进行非法活动;且在讨债过程中一般均使用现金往来,收钱不打收条,能不留书证等蛛丝马迹就绝对不留;以上列举的三起恶势力犯罪中,为首的犯罪分子均有被刑事处罚的前科,他们往往比一般人具有更强的逃避侦查意识,擅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是恶势力活动时间长、范围广。已经查明起诉的恶势力犯罪活动时间大多都在五年以上,在县域内群众中有恶名流传。部分违法行为曾经被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过。

        四是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破坏基层基础。例如贾某某为了通过压排污管道攫取利益,未经协商,便擅自将他商铺所在排的其余8户的排污管道全部挖损,导致原来排污管道没有问题的商户也无法排污,部分被害人被迫接受他的条件,出钱出工,导致群众上访后镇政府出面调处。镇上组织绿化,贾某某以土地是他家承包的无故拦停。等等,其相关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好多群众直言谁沾上贾某某就只能自认倒霉,因为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导致相关百姓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三、专项斗争所折射出来的需要我们警醒的问题

        《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次扫黑除恶行动的主要对象是“基层”,基层作为最广泛的存在,是社会的底座,决定着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无论是“精准扶贫”,还是基层“拍蝇”,都旨在解决基层基础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而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这次“扫黑除恶”包含“打伞”在内的专项斗争也概莫能外,都是希望基层能够更好,基础能够更加牢固,从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直面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笔者想结合办案中的所思所想,将专项行动中所折射出的基层治理的问题予以浅析,以期促进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

        1.就案办案,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做得不够。黑恶势力在一个地区的成长壮大不是一天两天,其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偶有查处,每次进行处理的部门和办案人员也可能都不同。加之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采取手段的狡猾性,个案办理者受时空、职责所限往往就案办案,难以对其一贯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价,更遑论对案件背后的综合治理方面和源头上的问题进行追踪解决。加之囿于种种原因黑恶类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能够被查实的往往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某次被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得到充分重视和全面查处,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虽然我国正在探索逐步确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但是,这个体制还没有在基层真正运转起来,目前这种局面很难避免社会治理领域出现真空地带,也留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笔者所在院今年在办理部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一些社会治理领域的问题制作了《检察建议书》,得到了一些单位的高度重视,他们也将整改情况进行了答复。但个别部门至今未予回复。

        2.矛盾调处不规范。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村干部的文化素质、法治意识、服务意识普遍不高,村委会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督。村镇等组织长期在应对群众信访过程中形成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处置习惯,常常让老实人吃亏,无理的借机滋事者反而从中得到好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如贾某某强行推平一位村民母亲的坟墓后,村镇调处过程中,因贾某某不愿出钱,竟由该村村委会支付相关村民3000元了事。这种无原则的解决问题方式是非常不好的示范,如果村民遇到黑恶势力损害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敢于发出正义的声音,不是选择忍辱承受或者敢怒不敢言,而是敢于“亮剑”。对黑恶势力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那么其自然难成气候。

        3.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部分部门和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难啃的骨头不去啃,难拔的钉子不去拔,难缠的问题绕着走,由于受各种考核、问责机制及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谁都知道那是一块又硬又臭的社会“毒瘤”,但就是鲜少有人和部门去主动作为,看不到黑恶势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如魏某某和白某成立的商贸公司,长期在县内实施非法高利放贷,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完全不知情?还有他们在非法讨债过程中,有个别被害人报警后,公安出警后仅告知要钱可以,不能干违法的事,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矛盾。更有甚者与不法分子结成利益共同体,大搞权钱交易,甘当“保护伞”。

        4.“特殊人群”管控不力。“特殊人群”在这里是指服刑期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无业”游民。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他们极易被黑恶势力拉拢和利用,从本县目前已起诉的涉恶案件来看,以魏某某和白某为首的两个恶势力集团中,魏某某和白某均受过刑事处罚,且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我们国家对此类人群的管控主要依托“社区矫正”,从所办案件看社区矫正效果并不理想。刑满释放人员的再次社会化,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对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甚至无业游民的管控,是从根本上做好社会治理工作的源头性预防工作。

        5.各类主体法治化制度化水平较低。当前,各地扫黑除恶暴露出我国社会治理自身存在的一个硬伤,那就是社会治理法治化和制度化水平还不够高。表现为一方面包括部分干部在内的广大群众、部门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维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体制机制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不高。虽然也有居民表现出强烈的维权意识,但是只有少数居民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绝大多数老百姓觉得自己不懂法律,认为用法律解决问题费时费力不划算。法治化制度化水平不高不仅不能起到限制公权力的作用,同时也为社会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早就了大量机会。

        扫黑除恶斗争实践表明,凡是黑恶势力泛滥的重灾区,也是社会矛盾堆积,基层治理薄弱,腐败严重的地方。因此我们分析问题,是为了深刻的理解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远考虑和重要意义,也是为了促进我们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寻求重点突破,更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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