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1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了由崇信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崇信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垃圾清运监管职责一案,9月6日我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崆峒区人民法院于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系本市首例环境资源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崇信县某镇关村缺湾社附近,大量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放,影响村容村貌和汭河水质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履职,但后续调查发现该镇政府履职不完全,我院遂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中,我院通过图片、书证、证人证言等多方举证,证明了被告崇信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履职不完全不充分,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指出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庭审效果良好。
12月22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崇信县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关村缺湾社垃圾随意倾倒的行为未尽监管职责违法;被告崇信县某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立即履行监管职责,将倾倒点垃圾分类处理,对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处置场地,禁止就地掩埋。
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将以此案的成功办理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紧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自觉在保障人民权益中担当作为,努力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公益诉讼产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