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2年2月,1966年6月“文革”期间被撤销。1978年10月恢复重建为平凉县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凉县恢复平凉市,即更名为平凉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凉市(县级市),设立平凉市崆峒区,又更名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根据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甘编办复字〔2019〕1号)要求,我院内设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和政治部8个职能部门。
我院现核定中央政法专项编制57人、工勤编制7人。现实有85人,其中在编在岗公务员51人,工勤人员7人,聘用制书记员27人。现有党组成员6人,检委会委员11人(含检委会专职委员2人);员额检察官22人,检察官助理16人,司法警察4人,司法行政人员8人。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3.根据区委、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工作部署,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负责对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负责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负责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9.受理人民群众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10.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