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八届人大六次
会议文件之二十九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14日在泾川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苏亚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2020年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代表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0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全力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耕检察工作主责主业,凝心聚力,主动作为,忠诚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强化政治引领,主动履职尽责,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
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两聚焦一结合”的工作思路,将检察工作融入全县发展大局谋划推动。
积极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密结合全县维稳形势,积极参与反分裂反渗透反邪教反恐怖排查和重点地区、重点人员排查布控,完善预警防范,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实行重大危害政治安全犯罪专案专办制度,成立专门办案组,由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全程领办,确保办案质量。全年共办理涉安全犯罪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4件,批捕12人,起诉32人,判决27人。
积极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法严惩扶贫、涉农领域犯罪案件,批捕危害农村稳定犯罪36件51人,侵犯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犯罪12件13人,审查起诉危害农村稳定犯罪101人,侵犯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犯罪32人,支持农民工起诉2件,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扎实开展帮扶工作,抽调3名干警派驻窑店镇南头湾村开展工作,筹资5.3万元帮扶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组织全院干警依托“法治进乡村”等活动,集中开展进村入户走访调研9次,开展党的政策、扫黑除恶和法律知识宣讲32场(次),所包抓村建档立卡贫困户63户226人,已全部脱贫。
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暨民营经济推进会议精神,积极协商县工商联召开“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会议,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实施方案》,在县工商联设立了检察服务室,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走访企业121家,倾听民营企业家心声,提供法律咨询242人(次),通过征求意见发现问题线索6起,院党组集中挂牌督办,已全部办结。办理涉企案件2起,起诉2人,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努力打好监督、保护、预防、服务“四个组合拳”,较好的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积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办理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件8人。其中,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并判处被告按恢复方案完成了土地垦复和生态修复。深入推进“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办理相关案件9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7件,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年内办理的滥伐林木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十大优质案件之一,受到了通报表扬。
二、牢记宪法定位,提升办案质效,在司法办案中强化检察监督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统筹做好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监督进一步提升。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对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人;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件;纠正遗漏同案犯7人,移送起诉遗漏罪行4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8人,不起诉45人。同时,严格行政执法和侦查活动监督,向行政执法部门公开送达宣告检察建议,使检察建议做到刚性。通过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办理模式探索,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尽可能不捕,达到法律、社会、司法改革效果多赢目的。2020年我院办理的王某某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在全国推广。
刑事执行监督不断加强。对看守所进行安全检查112次,配合市检察院对县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4次,办结刑事执行违法案件9件、刑罚执行监督案件15件。办结市检察院交办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件,向涉案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份。办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4件,办结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3件。针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挽回养老保险金损失1万多元。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稳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履行职能,完善工作机制,精准监督,有效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体水平。加大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7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9件,发出检察建议15件,采纳并回复15件,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件。通过精准监督,促进了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
公益诉讼检察成效显着。紧盯四大领域,积极稳妥拓展办案范围,着力扩数量、调结构、提质量、聚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全年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0件,立案37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26件,整改2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法院均判决支持诉讼请求。重点开展两项专项行动。一是开展国有文物保护专项行动。与县文旅局共同制定了工作方案,深入一线摸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313处,办理文物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件,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二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察专项行动。抽组人员深入城区居民小区,就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对经营单位疏于卫生安全管理,相关信息未定期更新公示等问题,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清理整治,确保规范运行,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践行司法为民,保稳定促和谐,在平安建设中发挥检察作用
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以人民平安需求为导向,严惩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一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案件57件96人,提起公诉128件183人。依法办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5件15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办理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63件104人,办理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65件65人。加大打击黄赌毒犯罪力度,办理毒品等犯罪案件9件15人。加大涉众型犯罪打击力度,办理寻衅滋事、聚众赌博等犯罪30件5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3件5人,电信网络诈骗19件44人。尤其对2020年发生在我县的“3·18”“11·30”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坚持从严从快办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我们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扫黑除恶“六清”行动及挂牌督办案件推进会精神,以清单化、挂图作战、倒排工期的方式,扎实推进“六清”行动深入开展。全年共召开7次党组会专题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受理线索3条,经核查,无涉黑涉恶犯罪事实。同时,根据省市政法委“守初心,担使命,集中排查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部署,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对2016年以来自办案件进行了“回头看”,评查案件326件,发现不规范问题26起,已全部整改到位。
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案件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扎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化解了社会矛盾。畅通“12309”检察服务中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件11人,信访案件全部在7日内按程序答复,3个月内办结回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全县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禁毒日、“12·4”宪法日等节点开展法治宣传36场(次)。
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深入贯彻省、市未成年人保护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推进会精神,会同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进行了督导检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全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3人,依法提起公诉1件1人,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严格执行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围绕“校园欺凌”等主题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45场(次),4名检察官受聘担任城区中学法治副校长,通过法治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四、主动接受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在监督中提升检察公信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需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检察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2020年,我院主动走访、联络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2人(次),收集意见建议30余条。通过“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视察工作、参加庭审观摩活动等80余人(次)。8月份,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省市县人大代表分别视察了我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在第34次会议上听取了我院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报告并开展了询问,审议通过了《泾川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密切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有力的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76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2件,受理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63件,公开各类法律文书147份。树立“互联网+检察”理念,依托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信息,在检察微博发布信息9163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1429篇、今日头条和搜狐新闻客户端发布信息258条、检察门户网站发布信息96条。
全面推行案件公开听证。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增强司法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精神,组织检察官采取专题讲座、指导性案例、现场观摩等形式进行业务培训。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参与听证会,对拟不起诉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听证,通过开展听证,更好的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32场(次),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达100多人(次)。
五、坚持从严治党,打造过硬队伍,在夯实基础中提升检察能力
坚持以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为目标,大力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县委领导之下,认真执行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积极向县委、人大报告扫黑除恶、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和重大疑难案件。坚持用党建统领检察工作,不断探索创新机关党建工作与检察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紧密结合党建“一强三创”、“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官”等主题活动,加强学习培训,党组成员带头讲党课11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12次、知识竞赛、知识测试4次、学习交流21人(次)。
不断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决纠治“四风”。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执纪问责。强化日常管理,让纪律和规矩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完善了党组会、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四项制度,建立了管人、管事、管案、管物机制,各项工作纳入规范体系。积极配合省检察院延伸巡视,主动认领巡视整改任务,积极落实巡视反馈意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通过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检风检纪焕然一新。
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市检察院部署,对内设机构进行了重新调整设置,人员进行了分类定岗,推行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办法,司法责任进一步明晰,办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完善领导干部办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办理案件92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4次,在规范办案上作出表率。同时,积极适应改革需要,完成了检察专线网升级改造、检察工作网布设扩容、语音识别系统、云桌面硬件布设等电子检务工程,基础建设更趋完备。
不断强化干警素能提升。落实适应司法责任制要求的分类分层教育培训目标,紧抓干警素能提升不放松。一年来,充分运用“学习强国”“检答网”等平台加强日常学习,先后有39人(次)参加高检院、省、市县等各类培训26次,16名干警参加省、市业务竞赛、文体活动、法律知识竞赛并获奖,组织干警集体学习《民法典》6次,知识测试3次,研讨交流2次,检察工作做法和调研成果被《中国检察官》《检察日报》《甘肃法制报》《陇原检察》《平凉检察》等采用9篇,2名干警荣立三等功。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及全体干警,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检察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与新时代司法办案要求相比,检察干警的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激发干警活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干警勇于担当的精气神和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为此,我们将加倍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思路和打算
2021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全县中心工作大局,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实做好“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努力为“十四五”时期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一是以更高的政治自觉,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灵魂,始终贯穿于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把行使法定职能与加强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治检不动摇,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做好事关民生的检察工作,切实当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定维护者。
二是以更高的法治自觉,积极服务全县中心大局。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坚持以政治安全和人民安全为宗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整章建制工作不放松。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检察行动,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和帮教服务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尽心尽力护航乡村振兴。
三是以更高的检察自觉,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发展。加大对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深入推进对民事行政诉讼与执行监督,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机对接,提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成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继续加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类公益诉讼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护“绿水青山”。
四是以更高的行动自觉,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大学习大讨论,以更高政治站位和更长远眼光推进检察工作稳进、落实、提升。强化司法行为监控,促进公正规范高效司法。强化检察技能培训,积极参加高检院、省市县素能培训,补齐能力短板,努力培养专业人才。积极挖掘树立典型,持续争先创优,提升文明创建水平。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司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进一步优化检务管理制度机制,加快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加强对检察办案人员的绩效考评。
五是以更高的履职自觉,不断加强改进检察工作。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县政府、政协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进一步完善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新时代昭示新使命,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秉持法治精神,恪尽职守,忠诚履职,务实进取,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全县“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四大检察:包括刑事检察(公安局侦查,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是否合法),行政检察(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十大业务: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设立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第十检察厅,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至此,“十大检察厅”崭新亮相,“十大业务”板块正式确立。
3.两聚焦一结合:指省检察院提出的“聚焦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检察机关主责主业,通过强化追诉、诉讼监督、司法审查等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二者的高度融合、有机统一”的工作思路。
4.程序性信息:指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检察院在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既可以到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现场查询案件信息,也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5.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6.一号检察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7.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