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
1.对中共崇信县委和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共崇信县委和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8.对于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及归口管理机构4部门1室,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和办公室。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属行政一级预算独立单位,政法编制19人,机关工勤编制3人,车辆编制2辆。截止2021年12月份底现有职工45人,其中政法编18人,机关工勤3人(超编1人),聘用书记员6 人,在岗位不在编1人,临时人员8人,养老保险保障退休干部9人。执法执勤车辆2辆。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无直属事业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2022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93.2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540.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6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8.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5.92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上年项目结转拨款收入26.18万元。
(一)收入预算
2022年收入预算619.4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593.26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46.13万元,增加7.7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住房公积金比去年增加100%,相应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当年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3.2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财政性资金结转26.18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2年支出预算619.4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支出593.26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46.13万元,增加7.7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住房公积金比去年增加100%,相应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当年财政拨款主要是:
1.一般共服务支出0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540.31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65万元。
4.卫生健康支出178.56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35.92万元。
6.转移性支出0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93.26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2年基本支出458.26万元, 412.13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46.13万元,上升10.07%,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相比去年度增加。
(二)项目支出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135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20万元,下降14.81%,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减少。
1.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主要是………。
2.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
3.其他项目1个,主要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部门“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无公出国(境)事项。
2.公务接待费2.17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0.94万元,下降4.3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压缩了相关支出。2022年预计国内公务接待30批次,200人次,主要为上级检察机关来我院督导检查、考核、调研及指导工作及下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4万元,下降5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和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压缩了各项支出中该项费用的列支。
4.培训费4.25万元,比2021年预算持平。
5.会议费0.00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无会议费预算。
6.机关运行经费51.81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0.17万元,下降0.3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因2021年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2022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0万元。
(二)非税收入
2022年本部门共有0个单位涉及非税收入。
2022年计划征收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5.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76.9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0.4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928.04万元。其中:办公用房 2244.8平方米,价值 467.52 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辆,价值61.07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0 万元。2022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18万元。
(五)重点项目情况
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公开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用来弥补政法机关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项目。本年度我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为105万元。
一是加强业务装备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装备动态管理机制,对采购的业务装备,及时登记入账,增加固定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在做好实物资产管理的同时,将新采购的业务装备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切实加强资产动态管理,维护装备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是提高业务装备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利用政法装备动态管理系统软件,实现政法系统基本装备存量和标准的比对,对政法系统基本装备实施动态管理,提高政法装备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加强内控管理,促进我院财务管理规范化。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做好新制度、新规则的贯彻实施,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严格把关,加强票据审核,严控办案成本,提高使用效益。
四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产管控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核算内容,全省政法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活动开展内部检查,确保日常经费按规定使用,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六)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
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预算收入0万元,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预算支出0万元。
七、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1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我院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及部门职责,确定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额度,清晰描述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和内容,确定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为预算绩效控制,绩效分析、绩效指标评价打下好的基础。
1、按规定要求履行了立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文件,专家论证等相关附件资料齐全,项目预算资金科学合理。
2、财政资金拨付支位及时。
3、已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4、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
开展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一方面促使预算的编制更科学,更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开展绩效评价,为项目单位找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促使我院加强项目规划和科学论证,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2022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2022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2个,涉及财政支出13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2个,涉及财政支出135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万元。2022年本部门及所属1个预算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详附绩效目标表)。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