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小红(化名)的监护人存在监护缺位、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情形,向被害人小红的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崇信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发出的首份《督促监护令》。
被害人小红的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小红与母亲一起生活。因忙于工作,对小红疏于管教,致使刘红存在夜不归宿、酗酒等不良行为。犯罪嫌疑人与小红一起饮酒后,带领小红在宾馆开房,进而实施了侵害行为。为进一步发挥监护人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监管和保护作用,结合该案中被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实际情况,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向小红的父亲送达了《督促监护令》,并对其进行了亲职教育,指明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及日常监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引导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如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爱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小红的父亲接受亲职教育后,表示自己感到十分后悔,并承诺今后会更好的关心爱护孩子,履行好监护职责。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果发现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缺失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目的在于唤醒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下一步,崇信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对刘红的家庭进行跟踪关注,充分了解《督促监护令》的落实情况,切实推动解决涉案未成年人背后家庭监护不力的问题,以司法保护带动家庭保护,努力筑牢“隐形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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