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的要求,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对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职能作用,促进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11月9日,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就平凉市崆峒区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协助征管)问题召开了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会议由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高小红主持,有关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受邀担任听证员,平凉市崆峒区6家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前调查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我院管辖后,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耕地占用税收缴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自耕地占用税起征以来,平凉市崆峒区相关行政部门与区税务机关存在信息不畅通、未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等情形。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公开听证会的议题、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介绍,围绕部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而未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未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以及检察机关拟发检察建议的事项和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围绕听证议题,从各自履职情况、整改措施、今后打算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均表示赞同检察机关的观点,检察机关正确履职,在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听证员就案件事实和法理等方面进行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一致认为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平凉市崆峒区6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加强协作,建立耕地占用税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依法核实用地信息,及时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

此次公开听证会,为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税收共治提供了交流协作的平台,进一步增强了耕地资源保护合力。今后静宁县检察院将继续强化依法能动履职理念,及时跟进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确保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落地生根,与行政机关通力合作,为耕地占用税征管保驾护航。
会后,结合听证会评议意见,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崆峒区6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
法条链接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下面跟着检察官来具体了解一下耕地占用税法律小知识吧!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检察机关在该领域能够做什么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