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由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全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灵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该院指派第二检察部二名干警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自建微信群发布注册各类网络平台账号的邀请码或者信息,其下线接单后将注册成功的截图等凭证回发给胡某某,该胡再将凭证转发给上线后,上线遂通过微信给胡某某结算,其抽头后将其余所得通过微信给其下线结算。被告人闫某某经营一家通讯业务代办点,被胡某某发展为下线后,利用办理通讯业务的便利条件,借为群众办理“开卡”、“缴费”等业务之机,或向周边熟人称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可以赚取金币、积分,让熟人帮其“冲业绩”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继而用获取的个人信息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并将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给收购网络平台账号的微信群获取好处。截止案发之日,胡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5万余元,闫某某非法获利4.6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胡某某、闫某某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程度,已经超出公众的想象,该案中,胡某某、闫某某收集出售的个人信息涵盖我县大量群众,涉及面之广令人震惊。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已经不仅仅呈现私权属性,更多的表现出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因此将涉众型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必要,且具有制度上的优势。检察机关就该案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彰显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坚决维护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也是对胡某某、闫某某等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警示和教育。
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