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平凉市院与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与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畅通检察监督与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渠道,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双向配合。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合作,应当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原则,不干预农业农村部门正常行政执法活动。《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联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执法办案情况,并在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相关领域指导性文件的制定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告知、通报、监督和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整改、反馈、配合等工作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不合法、在同类行政执法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不一致或不行使职权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发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并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和争议化解工作。
《规定》的出台,将对深化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领域检察监督,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推进社会治理和促进依法行政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