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检法两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外勤365老版本下载怎样下载_365bet官方网站_365bet娱乐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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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检要闻

        平凉市检法两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

        时间:2014-09-12 11:10:11 来源:  作者:平凉市院 刘欣 点击数:

        近日,平凉市院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民事执行活动受理途径、条件、监督范围、管辖,不予受理的情形;检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检察建议的条件;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提出检察建议的检院回复期限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民事执行活动受理途径、条件、监督范围和管辖。《意见》规定,民事执行活动受理途径:当事人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举报;依职权开展集中、专项审查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受理条件:符合申请监督案件的规定,认为执行活动存在错误;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检察机关具有管辖权;不具有不予受理情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民事执行活动,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意见》规定,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是《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错误的;采取执行措施的裁定不符合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的;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裁定、决定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四是《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执行依据虚假、不存在、未生效或者已被撤销的案件受理执行的;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按照执行裁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明显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对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采取执行措施时尚未作出执行裁定的;被执行人提出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后仍然执行原查封、扣押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变卖执行物的;违反规定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被执行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强迫、欺骗执行当事人和解的;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同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违法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五是《意见》规定,检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的;不按照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的;其它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

        六是《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向提出检察建议的检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