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检法两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意见》,对民事检察和解的含义、适用范围、检察机关优先适用民事检察和解的情形、原则、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民事检察和解的含义。民事检察和解是指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依法发挥主持、调解作用,同时与审判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二是明确了检察和解的适用范围及检察机关优先适用民事检察和解的情形。《意见》规定,民事检察和解原则上适用的民事申诉案件为:检察机关不必要、不适宜抗诉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且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和解。对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检察机关优先适用民事检察和解,其主要情形有:涉及群体性利益,或者当事人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系列诉讼案件;敏感性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或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特殊关系的案件;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接受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能作出让步的案件;申诉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标的物具有储存期或正在使用的需要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其他具有明显和解因素的案件。
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和解工作遵循的原则。《意见》规定,检察和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效率原则。
四是《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时,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时释明检察和解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当事人在检察和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尚未进入法院执行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环节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法院依法处理。
五是《意见》规定,符合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条件且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才可以主持和解。检察和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撤回申诉,或者虽未撤回申诉,但和解协议已经完全履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决定终结审查,并将和解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入卷备查;和解不成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了解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可能和达成和解的因素,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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