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灵台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加重了上诉人刑罚。
据悉,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灵台境内,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总价值7500元。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灵台县法院采纳了灵台县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畸重为由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灵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后反悔,恶意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和否认,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提出抗诉。平凉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王某某的处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王某某虽有合法的上诉权利,但其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表明其既不是真诚悔过、也不尊重司法裁判,引起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法律裁判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