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泾川县检察院聚焦提升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采取“三举措”有效降低认罪认罚上诉率。
一是诉前加强释法说理,扩大适用率。为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检察官首先出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着力向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包括认罪认罚的要求、具结程序、相应的法律后果等环节向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广泛知晓、深入了解,积极争取适用认罪认罚。在签署具结书时在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见证下补充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做到了共同见证、共同释法说理,以保证具结过程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实实在在提升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借助庭审威严再教育,确保不反悔。在庭审过程中,对未签署具结书的被告人再次积极引导,释法说理。对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检察官再次讯问是否对签署具结书反悔、是否自愿,并告知具结书的法律效力,着力庭审释法说理,确保当庭认罪认罚;并告知被告人反悔后可能面临丧失从宽量刑的不利后果,确保被告人在庭审阶段不反悔具结书。
三是积极掌握被告人思想动态,确保不上诉。在保证被告人上诉权利的同时,着力做好服判工作。主动与法院承办人员充分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判决后有上诉意向的被告人,了解其上诉的相关情况。对于法院已采纳具结书上提出的量刑建议,告知上诉可能面临被抗诉的后果,避免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