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一逃亡十五年被告人
近日,崇信县检察院成功起诉了一逃亡十五年的被告人,崇信县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该案被告人王某某逃亡十五年,欲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最终认罪伏法,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被告人王某某喜好打猎,在猎枪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又私自购买非制式黑火药猎枪一支并持有。2005年11月10日早晨,被害人唐某某因琐事辱骂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遂用猎枪打伤唐某某,并将该猎枪弃匿在河沟树林后潜逃。经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该案系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件,案发时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案发当天,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经过十五年,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案发时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未立案,已过追诉时效。我院审查后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家属报案时已说明了王某某持枪将唐某某打伤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了控告,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对被告人王某某追加起诉非法持有枪支罪。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对逃亡十五年的王某某作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