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将教育整顿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7月9日下午,崇信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前往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家里进行了案件回访。
据悉,该案系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喜好打猎,在猎枪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又私自购买非制式黑火药猎枪一支并持有。2005年11月10日早晨,被害人唐某某因琐事辱骂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遂用猎枪打伤唐某某,并将该猎枪弃匿在河沟树林后潜逃。经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崇信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崇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并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回访过程中,被害人表示: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来到其家里了解案发经过,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诉求。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多年来的积怨,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真正兼顾了强化法律监督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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