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7月,有崇信县籍犯罪嫌疑人伙同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籍犯罪嫌疑人在崇信县锦屏镇、新窑镇、黄寨镇的山沟里盗掘“龙骨”,并分别被崇信县公安局、泾川县公安局抓获。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勘查现场,全面防护古脊椎动物化石不再被盗掘,9月7日至8日,崇信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崇信县自然资源局,对崇信县境内3处盗掘古脊椎化石案件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就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

经现场调查发现,盗掘“龙骨”的坑洞均处于人迹罕至的山沟里,坑洞洞口宽约1.5米,高约1.2米,且均向山体内掘进十余米深,因挖掘坑洞被破坏的山体土石、植被以及生活垃圾被随意丢弃在坑洞附近。经鉴定,被盗掘的“龙骨”为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级为一般化石。该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不利于这类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继续保存和科学研究,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加剧了水土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就前述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案件高度重视,组织干警深入分析研判案情,经分管领导决定,该院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将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该院干警通过认真勘查现场,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为办好案件夯实了证据基础。目前,该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下一步,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形成的跨区域协作配合经验为契机,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跨区协作、检政合作,形成守护自然资源监督合力,共同守护地方生态和自然资源,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为崇信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