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件时,发现静宁县辖区内某乡镇街道烟草销售专卖点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在发现上述线索后,市县两级院高度重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检工作统一集中办理的规定,进行了集中统一办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整合各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职能,交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是落实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第一次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