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玲,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甘肃宁县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5年参加工作,现任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近年来,刘小玲同志先后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评为甘肃省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并荣立个人二等功;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称号;2017年获平凉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标兵”;2015年获平凉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演讲比赛个人一等奖;2019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9年获全市检察系统“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以勤奋好学的精神铸就过硬的业务本领。她把“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如饥似渴地学习政治理论、法学理论知识,新的法学文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各种司法观点和判例,并努力将之转化为工作实效,以时不我待的学习紧近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养。

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实现办案的精益求精。她努力进取,迎难而上,勇挑重担,积极承办疑难复杂、大案要案。她审查起诉了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刘某某、胥某某受贿案;办理了全市有影响的杜某某“灭门”案、赵某故意杀人案、马某某抢劫、杀人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对承办的每个案件,她都高度负责,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以务实担当的作风守好初心使命。她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通过备案审查、案件研讨、调研督导等方式,指导督查涉黑涉恶等案件46件,我市办理的涉黑案件受到了中央和省委督导组的表扬和肯定;她有力履职服务民企经济发展,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宽严尺度,全面落实“少捕慎诉”要求,同步审查上报涉民企案件12件18人,对朱某某等一批涉民企案作出不诉的审查决定,确保了民企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