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经过诉前程序,公共利益仍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1.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2.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二、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公益违法行为
人民群众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各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举报。受理的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管辖。
2.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管辖。
3.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五、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需先进行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需先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在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