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三步走
用“检爱”护航迷途少年回归正途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方式的特点,落实社会调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精准帮教等特殊保护措施,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践行好新时代刑事司法政策。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姚某某、武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先后驾车流窜至静宁县红寺镇、细巷镇、八里镇以及宁夏隆德县联财镇等乡镇,趁夜间盗窃乡村农户院外储存的玉米棒、路边车辆电瓶、摩托车及废旧金属、废旧柴油机等物品,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2350元。
该案移送我院审查办理后,承办检察官为深入了解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原因、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监护和社会交往等情况,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依托乡镇司法所熟悉乡情、村情的特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等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并就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提出参考意见,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经过多方调查、深入走访,综合得出李某甲、李某乙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受不良亲友影响以及家庭监护不当,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初步评估结论。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符合起诉条件,但鉴于二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如果提起公诉,将对他的学业和前途造成深刻影响。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经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法对李某甲、李某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置一年的考验期。
承办检察官针对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要,与家长、司法所共同商讨帮教内容与方式,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方案,引入家庭教育指导和社工专业化帮教,为二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铺垫。未检检察官一方面对二人进行了面对面帮教了解被帮教人现实状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引导、适时干预。另一方面向二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帮教工作。司法和家庭的温暖,让二人重拾对未来的信心。
“感谢你们,我的孩子犯罪了,但你们没有放弃他,国家和政府没有放弃他,还给他安排了乡上司法所的干部一对一的跟踪辅导,现在他乖多了,也找到一份喜爱的工作,对我们说的话也能听进去了……”,涉罪未成年人李某甲监护人专门给我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反馈帮教对象近况。
经过检察机关、乡镇司法所和家庭三方合力帮助教育,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遵守相关的考察规定,且再无新的违法犯罪记录,故我院在其考验期满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二人现在也正式步入社会,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获得报酬,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对涉罪未成年人,我们既要依法惩戒,更要挽救帮教。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遵纪守法,努力做到“办好一个案子,挽救一个孩子,温暖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