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由静宁县人民检察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涉恶犯罪集团一案在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以敲诈勒索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对其余各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某易贷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车主贷款逾期为由指使被告人丁某某等4人使用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私自开走藏匿,事后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联系车主,要求支付本息、违约金或强制结清剩余贷款,并以贷款逾期后车辆被总公司拖走为由要挟车主,索要高额拖车费,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某等6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集团为攫取经济利益,先后在平凉市崆峒区、静宁县、外勤365老版本下载怎样下载_365bet官方网站_365bet娱乐场开户7个县(区、市)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5起,涉案金额322451元;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非经法定程序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私自将扣押车辆转卖,将所得金额据为己有,非法占有金额593172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花费3000余元购买假《机动车登记证书》14本,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该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又一起被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在办理该起涉恶案件中,静宁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资源,始终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办案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审查,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8名被告人中有6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力推动了该案的快速高效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为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