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院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管辖范围及来源途径、受理条件、法院回复期、违法行为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检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管辖范围及来源途径。《意见》规定,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途径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举报,依职权开展集中、专项审查监督。
二是明确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意见》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有:申请人或控告人、举报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检察机关具有管辖权;不具有不予受理情形。
三是《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向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回复。
四是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意见》规定,对违法行为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有: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五是明确了检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意见》规定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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