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省院在平凉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抗诉案件分流制度试点工作,近日,平凉市院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抗诉案件分流工作的意见》。
一是明确了受案范围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意见》规定,市院在审查终结申请抗诉监督的民事申诉案件后,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监督事由的,可指示对案件有提请抗诉权的各县(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规定,对符合上述事由,市院应当指示各县(区)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末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是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不具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没有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是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工作人员或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等人员没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标的物权属争议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没有关联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在原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案件纠纷不是起源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在其他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再审,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二是《意见》明确规定了各县(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三是《意见》规定,市院接到各县(区)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后,制作《建议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书》,并说明该案件已经过市院审查并符合抗诉条件,建议接受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采纳该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四是明确了市院向中级法院送达《建议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期限及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意见》规定,市院在接到各县(区)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后,制作《建议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书》,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七日内送达同级人民法院。接受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收到市院送达的《建议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应当自收到《建议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