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院监所处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平凉监狱召开了“四长”联席会议。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张杰主持了会议。
会上,平凉市院分管领导就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等重点工作做了通报,并就近年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策。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灵中、市司法局副局长赵晶利、平凉监狱监狱长朱建权、副监狱长苏军平进行了交流发言。会议对刑罚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讨论,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纪要。
一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问题。对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决定书中应注明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期限,以半年或一年为宜。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的考察问题。待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决定机关联合执行机关(监狱、司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作医学鉴定,对失去监外执行条件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重新确定。
二是关于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法释〔2012〕2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原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予以减刑。按照《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期限应在两个月内审核裁定。
三是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财产刑执行表述不清的问题。建议人民法院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其他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监管机关。针对财产刑执行备案问题。人民法院将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包括法院在判决后将包括单处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移交检察院备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要情况如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的也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交检察院,执行完毕应将执结的通知书移交检察院备案。
四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同步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名单的问题,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甘司发[2014]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月应将接收社区服刑罪犯的名单及基本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针对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过于简单的问题,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甘司发[2014]3号《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甘司发[2014]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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