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李某某等6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静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