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金某某等五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在灵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院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开展了跟庭评议活动。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组举证,举证过程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量刑意见及社会危害发表了有理有据有节的公诉意见,并结合庭审对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开展法治教育,达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跟庭人员认真观摩了庭审过程,当场填写了《检察官出庭情况评议表》,并于庭审后组成评议小组,对公诉人的庭前准备、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从而达到了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检察官提醒:
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不利于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考古研究,还对当地生态坏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