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某些人眼中变成了一种“资源”,不法分子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近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经灵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名被告人均获刑,其中: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在办理该案中发现闫某某作为电信运营商签约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授权店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借为客户办理“开卡”、“缴费”等业务之机,或向周边熟人称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可以赚取金币、积分,让熟人帮其“冲业绩”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继而用获取的个人信息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并将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给收购网络平台账号的微信群获取报酬;或直接在客户手机上下载注册“珍爱网”、陌陌等需要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将账号、密码出售给收买网络账号的微信群非法获利。为此,灵台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运营商授权经营人员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员工法治意识,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
检察官说法

随着信息化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也极易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已经形成了相关的灰色产业,其中通信网点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因而在日常生活和上网过程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快递之类)或已报废但填写个人信息的表单等一定要及时处理,在网上浏览信息尽量不要填写个人信息,不向其他人外漏自己的个人重要信息,慎重点击一些来历不明的链接,慎用公共WIFI,尽量不使用不设密码的免费WIFI。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任何个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