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静宁县人检察院 席斌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当然包括刑罚的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管理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法律地位的确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给刑事司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笔者将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初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检察监督
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一是存在法院作出判决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仅送达文书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当庭或当面将社区矫正罪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罪犯报到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义务,导致个别社区矫正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二是外地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社区矫正期限已经开始计算。三是外地法院和监狱未将裁判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四是社区矫正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公安机关未通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员查找,浪费司法资源。
(二)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不够严谨。一是未成年与成年社区矫正罪犯未严格分开管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矫正罪犯要与成年矫正罪犯分开管理。二是请假把关不严。按规定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和准假通知书,有的司法所未履行审批和准假手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请假的理由仅限社区矫正罪犯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但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所准假原因为照顾小孩、走亲访友、做生意等;有的矫正罪犯请假超地域现象发生后,司法所未及时按规定处理。三是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重形式轻实效。部分司法所组织矫正罪犯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未真正落实不少于八个小时的规定,在组织学习或社区服务时拍几张学习和劳动的照片上传到监管系统了事。四是定期走访不深入。走访仅停留在走访矫正罪犯本人或其家庭,未能深入社区及其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全面核实、掌握矫正罪犯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也未能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五是重档案轻管理。部分司法所对照上级检查的要求,注重做好工作档案资料,忽视监管措施的落实,导致档案资料与台帐资料自相矛盾,对检察人员提出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一问三不知。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通常采用审查工作档案、台账,查看定位,走访司法所、派出所,约见社区矫正罪犯谈话,受理社区矫正罪犯控告、检举、申诉,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口头、书面纠正意见。由于法律规定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效果不尽人意。
(四)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不够顺畅。收监相关规定不健全或不细化造成的法律适用难,法院对司法局提请的撤销非监禁刑建议书采纳难,矫正罪犯下落不明上网追逃难,执行收监决定过程中的送监难,社区矫正特殊人员存在的收监实施难,检察机关对收监实践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难。
(五)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工作量较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每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
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被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现在工作主体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一家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同时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被矫正对象的认同,严重挑战目前矫正工作权威性的树立。
二、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1、建立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各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基层检察院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与各政法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工作。通过专项检察活动的开展,特别是重点监督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核查监外执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使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还要加强与县法院刑庭及本院公诉、侦监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2.构建网络化监控体系,拓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
网络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监督手段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应积极会同相关司法机关建立起统一的监外罪犯数据库,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实行网络化管理,各职能机关将罪犯日常表现,居住地变动等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输入,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检察室等部门能及时了解掌握职能部门对监外罪犯监管执行整个过程的情况,大大提高对社区矫正的动态检察。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可以联合设立由省级到地方的联合信息网络,进行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交换,便于清晰了解跨区域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国内区域活动的状况并进行有效监督。
3.加强检察监督机制。采取“一听、二看、三核对、四见面”的工作方式,开展检察监督活动。所谓“一听即听取基层司法所的情况介绍,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二看”即看社区矫正台帐、社区矫正档案,了解社区矫正档案分析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及措施落实情况;“三核对”即核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帐与司法所矫正对象名册是否有出入;“四见面”即与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矫正民警见面,与社区矫正志愿者见面,与矫正对象本人见面,具体了解掌握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我们还经常对其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座谈,通过心理矫正疏导,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4.从源头摸清底数,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现象。首先通过县司法局从数据源头理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数字底册,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调取近期判决、裁定、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将监外执行罪犯情况造册备查,建立相应数据库,构建跟踪监督机制,对每个监外执行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疏理、划片,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的个人档案台帐。在基层司法所走访中,发现脱管、漏管现象的及时纠正。
5.构建“跟踪机制”,做到“宽严有别”,在做到监外执行犯罪底数清、档案全、情况明的基础上,重点制作监外执行罪犯相应数据库。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做到轻重有别,努力杜绝又犯罪案件的发生。认真了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会同司法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配合司法机关做好难管、不服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训戒教育,做好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
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还是新生事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对于这种新的刑法执行方式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才能够进一步的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够确保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