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泾川县人民检察院现改革为五个部,即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无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无直属事业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1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1年收入预算814.7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649.14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131.54万元,减少13.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检务保障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的减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49.1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65.62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1年支出预算814.7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预算649.14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131.54万元,减少13.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检务保障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的减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49.1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65.62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41.15万元。
2.卫生健康支出20.92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22.10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59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14.76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1年基本支出519.14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34.59万元,下降6.2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检务保障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的减少。
(二)项目支出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130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59万元,下降31.22%,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检务保障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的减少。
1.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
2.其他项目3个,主要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部门“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8,9)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0%,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1.38万元,比2020年预算下降5.16万元,下降78.9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财政预算三公经费缩减。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27万元,下降62.7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公务用车购置费在预算安排中,2021年无公务用购置费在财政预算安排中。
4.培训费1.31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3.65万元,减少73.5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财政预算三公经费缩减。
5.会议费0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0%,与2020年持平。
6.机关运行经费58.85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37.54万元,减少38.95%,减少的主要原因是6人超编,退出统发系统,预算安排经费减少。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
2021年本部门共有0个单位涉及非税收入,2021年计划征收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6.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6.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9.8.0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173.45万元。其中:办公用房3209.37平方米,价值435.72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辆,价值31.43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0万元。2021年度各单位(处室)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96.42万元,主要为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空调、办公家具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七、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0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主要是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展情况。
2020年本部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2个,即综合保障业务经费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开展了部门绩效评价。检察业务综合保障业务方面,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为保障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扎实推进司法体质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推进本县检察机关日常工作顺利有序落实。根据《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日常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省财政安排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预算资金64.00万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印刷费、水费、邮电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及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使检察办案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方面,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中央政法转移资金125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不高于65%,约为80.65万元,业务装备费不低于35%,约为44.35万元。 合理利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缓解办案办公经费紧张、装备不足局面,为我院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办案质量,完善便民服务提供有力的保障。
具体绩效管理目标包括两个方面,检察业务综合保障方面:1、参加培训人次不少于22人次,合格率100%;2、开展普法宣传达10次以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方面:1、监督立案数不少于3次;2、“法制进校园”巡讲活动不少于2次。
绩效运行监控方面:1、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年初预算数与调整预算数一致为64.00万元,实施期实际执行数为64.00万元,预期执行率为100%,实施期实际执行率为100%。2、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年初预算数为125.00万元,调整预算数为125.00万元,实施期实际执行数为125.00万元,预期执行率为100%,实施期实际执行率为100%。
对于2020年绩效管理目标作如下绩效评价,在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方面,年度资金总额与年初预算数、全年预算数、全年执行数一致为64.00万元,评价分值与得分均为10分,执行率为100%。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方面,年度资金总额为125.00万元,全年执行数为125.00万元,评价分值与得分均为10分,执行率为100%。
(二)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2个,涉及财政支出130.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2个,涉及财政支出13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万元。2021年本部门及所属1个预算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