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泾川县院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达90.87%,上诉率也高达18.59%,与之不相符。针对此情,泾川县院专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确定从2021年开始紧盯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高的情况,抓住典型案件及时抗诉,以改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作出相应判决后,个别被告人肆意反悔,践踏法律权威的情况。近日,泾川县院针对一起认罪认罚判决后上诉的案件提起抗诉。
被告人苏某、祝某斌等三人贷款诈骗一案,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义务,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参与和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后,县法院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苏某以“影响量刑的部分事实未认定或存在认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泾川县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苏某在案件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反悔,无故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导致一审判决作出的从轻处罚失去依据,应当予以抗诉。与县法院沟通后,法院亦赞成对该案提出抗诉,案件经市院同步审查后依法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