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华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
案。
(三)负责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根据华亭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工作部署,确定全院检察工作,组织贯彻落实。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本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开展侦查工作。
(五)负责华亭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对需报请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依法审查,提请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核准。
(六)负责应由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华亭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并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本院各内设机构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负责本院的理论研究工作,向本级人大或者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的建议。
(十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分流;负责本级检察机关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流程监控;负责扣押,冻结赃款赃物的管理;组织协调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察业务考评。
(十三)负责本院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检察院管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基层院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平凉市委管理和考核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依法提请华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
(十五)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其他应当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