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你们秉公办案,为我的案子做了这么多努力!”12月14日,案件申请人刘某专程来到华亭市院第二检察部,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送来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解民忧,清正廉洁堪一流”的锦旗,以此来表达深深的谢意。

刘某的丈夫候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候某需退还张某投资款一百余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冻结了刘某在多家金融机构的存款。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亦被驳回。面对突如其来的百万债务,加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数月,刘某生活面临严重困难,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首先,该案涉及的执行标的用途是侯某与张某合伙投资开发项目时的投资款,并不是侯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张某在起诉时并未将刘某列为被告,也未通过另案诉讼来确定刘某为该债务的被执行人,对其与侯某的债务纠纷是否是侯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也未进行举证,而且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申请追加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再次,法院在执行时没有给刘某预留必要的生活费,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华亭市院依据上述理由依法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函复对检察建议书中所列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并将刘某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中,检察监督是民事诉讼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公正司法,查明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