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要不是你们耐心做工作,我不仅会被判刑,而且和闺蜜的仇就越结越深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含泪向检察官说道。这是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会上的一幕。
近日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2021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华亭市“米兰达”KTV包间内因喝酒产生争执,双方互相撕扯,被朋友拉开后,王某某先后将桌上的骰盅和酒杯扔向刘某某,刘某某遂拿起桌上的玻璃酒杯砸向王某某,致使王某某的上唇部穿通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但该案系酒后争执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检察官在听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时,将刘某某赔偿意愿向其告知,王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其5万元,但刘某某无固定工作且单独抚养一个年幼的孩子,后经承办检察官多次耐心沟通,王某某愿意与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2022年1月20日,华亭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了由办案民警、法律援助律师、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参加的刑事和解会,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援助律师、见证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刘某某当面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3.6万元损失,接受了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制教育,被害人王某某请求不予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该案的法、理、情,承办检察官提出拟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刑事和解的做法,既贯彻了最高检的“用好认罪认罚从宽、检调对接制度,杜绝程序了解、机械办案”执法理念,又彰显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依法办案的司法温度;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教育了犯罪嫌疑人;既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减少了犯罪的后续影响,从根源上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